(十四)汇聚低空经济高端人才。大力引进全球低空领域高层次人才,对顶尖人才提供事业平台、科研经费、团队支持、生活保障等一揽子“政策包”。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高端人才申报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最高奖励150万元。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鼓励持有境外“高含金量”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来深创新创业,将权威低空经济领域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纳入我市职称比照认定清单。(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五)支持打造高端创新载体。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设低空经济领域创新型研究机构,对落地深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航重点实验室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我市现有政策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民航重点实验室,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同时,采用市区联动方式,在场地建设、设备购置、科技研发、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六)鼓励开展低空经济标准规范制订。鼓励在深圳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制定并发布的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认定,分别对应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每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 (二)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增资扩产。对低空经济企业新增项目总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或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总投资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鼓励各区政府加大对本市低空经济企业增资扩产的空间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三)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实施高质量的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水平,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分类分档予以资助。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贴息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重点企业支持。强化空间、技术、资金、人才、数据、用能等关键要素高效精准供给,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融资担保、产业基金等多种工具,加强金融供需方的精准匹配,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企业培育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五)加快推动载人eVTOL等低空航空器产业化。加速载人eVTOL、飞行汽车等应用产品产业化发展。对研制载人eVTOL、飞行汽车并实现销售的在深圳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一定比例销售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六)鼓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聚焦航空器系统和飞行保障领域,鼓励行业上下游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在本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主要围绕航空器本体软硬件能力、低空飞行保障相关技术推进研发。获得立项的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 (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对于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设备、首版次软件,按照一年内产品实际销售总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将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的企业纳入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库,对获得国家级或深圳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支持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本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eVTOL航空器15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扩大低空飞行应用场景
(九)鼓励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对在深圳开通低空物流配送新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深圳市内)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
1.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每年完成5000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每增加2万架次给予4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每年完成1000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35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每增加2万架次给予8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两项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数据洞察
以下数据来自无人机之窗 DataVault,截至 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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