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支持论坛活动及展示、展览
(一)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参加国际性或国家级低空经济相关展会,将相关展会纳入龙华区年度境内、外展会重点支持项目计划,参展企业享受展位费资助。对参加区展会计划内的企业,按照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线下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18平方米。线上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3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取该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行业组织在龙华区举办低空经济论坛、专业会展、产业交流会等各类活动,对于获国家、省、市级批复或事先经龙华区记录的低空经济企业、行业组织在龙华区举办低空经济论坛等活动,经事后审计,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单场活动最高200万元资助,同一举办机构全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低空经济企业或机构建设展示运营中心进行产品展示和销售的或进行公益性教培等服务的,按其建设已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优秀青年人才集聚
对获得市级认定的重点低空经济企业,纳入龙华区重点企业目录,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按《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同一事项,可与市级其他低空经济措施同时享受。
第十九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 (二)支持市级以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低空领域民航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服务平台或创新载体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与区内5家以上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机构,按区内服务项目收入的20%给予资助,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企业拓展应用范围
第十一条 支持城市低空飞行
对在龙华区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分类别给予资助:对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微轻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35元/架次给予资助;对起飞重量超过25kg的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50元/架次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低空文旅应用场景建设
(一)鼓励低空经济企业面向大众,开展无人机飞行表演服务,年表演服务场次超过1500场的,超出部分按每场次2000元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低空消费场景,通过每年发放消费券,支持发展低空航空器的飞行体验和游览。
第十三条 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
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服务,将无人驾驶航空器提供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医疗物资配送、违建巡查、森林防火、交通巡查、公安巡逻、城市消防等公共服务纳入《深圳市龙华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每年根据购买服务情况评选一批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标杆示范单位。
第五章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支持低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